治本攻坚警示曝光丨一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2024年8月8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田美芙蓉路的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一批蓝色胶桶疑似危险化学品(A 胶、B 胶),分别是A胶12桶、B胶12桶,A胶和B胶的净含量均为25KG/桶,合计重量为600KG,经送检鉴定,这两种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储存于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的专用仓库,且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经核查,该公司的化学品仓库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且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在该化学品仓库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泄漏等安全措施、设备,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
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应急〔2020〕264号)第110条第(1)档的相关规定,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7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黄江镇公常路的东莞市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粉尘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该企业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0项第1点的相关规定,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21项第1点的相关规定,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黄江镇辰星路的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现场有喷粉工艺,涉及到树脂粉,属于涉爆粉尘。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20项第1点的相关规定,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